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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是否可以买卖?

时间:2021-08-12 12:00编辑:常州助贷来源:抵押车是否可以买卖?当前位置:主页 > 汽车贷款 >

抵押车是否可以买卖?

 

案情:

 

张甲于2010年5月2日与王乙签订转让合同一份,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一辆转让给王乙。双方约定,王乙支付全部购车款后10日内,张甲协助王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5月13日,王乙按约定将全部购车款支付于张甲,张甲将车交付给王乙。交款后,张甲未按约定协助王乙办理过户手续,王乙多次催办未果。2012年3月,王乙得知张甲所转让车辆目前仍在银行抵押按揭,尚有5万元购车贷款未还完。王乙起诉到法院要求张甲办理过户登记。

 

 

 

简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1、张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贷款关系;

2、张甲与王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1
 
张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贷款关系及其法律效力
 

 

张甲通过按揭方式购车,银行代其支付部分购车款项后,享有对张甲所购车辆的抵押权。张甲须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当全部贷款还完后,银行办理解押手续。如张甲未能按期还款,银行可依法行使抵押权,以车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清偿债务。如车辆价款数额高于债务数额,超出的部分仍归张甲所有;如车款不足清偿,不足部分仍由张甲继续偿还。

2
 
张甲与王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其法律效力
 

 

张甲转让给王乙的车辆尚处于抵押按揭期间,目前仍有5万元购车贷款未还完,银行享有该车的抵押权。那么,已经设定抵押权的车辆在抵押期间是否可以转让?如转让,其法律效力如何?对于此类问题,立法上有一个由严格限制到相对宽松的演进过程。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实施的时间先后,分述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的规定

 

该意见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其行为无效。”依据本规定,抵押期间,张甲如要转让车辆,必须经过银行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张甲在将车辆转让给王乙之前并没征得银行同意,事后银行也没有追认,因此转让行为无效,王乙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

 

该法第49条对上述规定作了一定的变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可见,该法已经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转让给受让人,但有一定的限制:必须将抵押物的转让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将抵押物已经设定抵押权的事实告知受让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张甲在转让车辆给王乙时,既未通知银行又未告知王乙,故转让行为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的规定

 

该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规定,在抵押期间张甲可以转让车辆所有权于王乙,且无需通知银行车辆转让的情况或者告知王乙抵押的情形。该转让合法有效,王乙可以取得车辆所有权,但如张甲未按期还款,银行仍可依法行使抵押权,即以车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清偿债务。不过,这样不利于保护王乙的权益,因为王乙出钱买车,后被银行拍卖还款,其结果可能导致王乙车钱两空。当然,王乙可以代张甲偿还尚欠的5万元贷款以消灭银行的抵押权,然后要求张甲偿还代其偿还的贷款。如此,可以消灭抵押权,免除车辆被银行拍卖的风险,从而取得车辆的完全所有权,但同时也面临向张甲追偿不能的可能性。因此,该规定也没能合理的平衡银行与王乙之间的利益关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

 

该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该法规定,张甲转让车辆仍需经银行同意,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银行不同意转让,原则上张甲不得转让车辆,其转让行为无效,王乙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只有一个例外,即王乙可以代张甲偿还贷款而消灭银行的抵押权,无论银行是否同意王乙代偿,只要王乙代为清偿即可消灭抵押权。

 

 

5、本案的最终处理依据

 

从前述立法演进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已经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立法经过了由严格限制到相对宽松的演进过程。那么,在前述四种立法情形下,究竟应该依据哪一规定处理本案呢?

 

从时间上看,民通意见实施于1988年4月2日,担保法实施于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解释实施于2000年12月8日,物权法实施于2007年10月1日。其中,民通意见及担保法解释发布机关为最高人民法院,二者属司法解释;担保法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物权法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二者同属法律,故彼此为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物权法》实施时间最晚,通过机关的层级最高,故本案应当依据《物权法》处理。

 

依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王乙要取得车辆所有权可有两个途径,一是张甲征得银行同意后再转让车辆,但实践中银行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同意转让的可能性不大;二是直接代张甲偿还尚欠的5万元贷款而消灭银行的抵押权,银行抵押权消灭后王乙取得车辆所有权即消除法律障碍。当然,王乙代偿的5万元事后可以要求张甲偿还。如最终银行不同意转让,王乙也不同意代为偿还贷款,则该转让行为无效,王乙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法院也不予支持。

 

 

3
 
关于取得车辆所有权是否必须办理过户登记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买方才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故有人认为在二手车买卖中也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实际上这是一个法律认识上的误区。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指出:“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指出:“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上述两份复函均强调了同一个问题,即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也就是说,车辆只有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登记后才允许上道路行使,不办登记的,不允许上道路行使。其目的是便于交通管理,而不是对车辆买受人对车辆享有所有权的登记,换句话说,并不是因为办理了登记买受人才对车辆取得了所有权。在不动产的转让规则下,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而车辆转让不能适用不动产的转让规则。根据物权法,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只要动产合法交付于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双方另有约定或设有权利担保的除外,下同)。

 

机动车依法属于动产,其所有权应自交付时起转移,无论是否在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在二手车买卖中,买方自车辆交付时起即取得车辆所有权。正是因为买方已取得车辆所有权,所以将车辆由原所有人变更登记为现所有人,这同样是便于交通管理的需要,但绝不是因为办理了登记,买方才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所以,认为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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